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助学金真正落实到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主要目标与原则
(一)主要目标: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助学政策,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基本原则:
1、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培养立志、报效国家等优良品质。
2、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学生、班委、班主任组成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贫困生的申请和初审,研究拟出受资助学生初步名单。
二、主要内容
(一)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占我校高中应届学生总人数的10%。
(二)资助金额: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500元,2档2000元,3档2500元。
(三)申请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书》,同时提交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政府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证明材料:孤儿证、烈士证、优抚证明、残疾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证明材料: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贫困证明。
(3)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证明材料:残疾证的原件、复印件和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贫困证明。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证明材料: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贫困证明。
(5)享受农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证明材料: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和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贫困证明。
(6)系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的。证明材料:镇级或县级扶贫办盖章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证明。
(7)属于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的。证明材料:特困救助供养证明复印、件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贫困证明。
(8)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证明材料: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贫困证明。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民政等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核验。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高中国家助学金:
(1)学生违法违纪处分期间;
(2)学生因事假、病假休学期间;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学校有住宿条件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五)资助申报审批发放流程
我校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流程分学生申请、班级受理评议、年级复核筛选、学校团委审核评定、校长支委会讨论及汇总上报等阶段:
(1)每学年上学期开学后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的认定工作,需要申请认定为助学金对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应向学校提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2)以班级为单位,组成由班主任、班委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小组受理学生申请。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本校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由班主任签订审核意见后报年级复核筛选、学校团委审核评定、校长支委会讨论。
(3)学校团委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校团委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对象名单提交校长支委会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拟确定为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先后需三次公示:班级公示、年级公示、学校公示。
(4)学校团委将学生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确定为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5)教育局将资助资金款拨回学校后,再统一发放到学生手中(汇入银行卡)。
聊城第三中学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