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三中公章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公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公章管理与使用工作,规范遵守本规定。学校公章监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公章包括学校行政公章和法人章。学校行政公章、法人章由学校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章 公章的管理
第四条 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学校行政公章、法人章由学校行政服务中心专人掌管,未经学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交给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临时交接,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交接手续。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
第五条 掌管公章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校利益。
第三章 公章的使用
第六条 使用公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凡是使用公章一律先填写聊城三中公章审批表,由分管校长审批完成后,再到行政服务中心盖章。
第七条 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必须经校长或分管校长批准,方可盖章。各部门的一般性合同,须经各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八条 对内、对外发放的各种证件、证明需加盖学校公章时,须由颁发证件、证明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九条 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的证书、证件等,需盖学校公章的,由分管部门确定1人负责办理。每次盖章须凭列有需办证人员名单和聊城三中公章使用审批表,到行政服务中心登记、盖章。
第十条 学生如需学校出具在读证明、学历证明、毕业证明等有关证明时,应经分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相关证明后,方可盖章。学生办理学生证的,由班主任开具证明后,方可盖章;教师需学校出具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时,应经人力资源中心等相关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后,方可盖章。除此之外的其它证明、申请等均由各部门出具证明并填写《公章使用审批表》后,方可盖章。
第十一条 已经毕业的学生回校开具证明的,由学校校史办出具证明并填写《公章使用审批表》,再到行政服务中心盖章。
在校生或往届毕业生考国防生、警察学校、当兵等需开具政审证明时,由原班主任填写《公章使用审批表》,由教学副校长或德育副校长审批,再到行政服务中心盖章。
第十二条 凡向外申报的成果报奖、项目、专利立项审批,成果推广和各协会、学会入会等,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报教师发展中心,经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留底存档,由教学副校长审批后再到行政服务中心盖章。
教学成果申报由教学服务中心或教师发展中心统一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由教学服务中心或教师发展中心安排专人到行政服务中心盖章。
第十三条 已毕业学生办理助学金申请需盖章的,须经班主任开具相关证明后,再到行政服务中心盖章。
第十四条 凡办理暂住证、证明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需开具证明的,到广场社区、公安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办理,学校不予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山东省聊城第三中学